住建部: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质量监管的通知》(建办保〔2024〕62号)。
一、严格依法开工建设
(一)强化工程前期手续管理。
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工程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对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开工建设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规划和项目选址。
相关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要与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各地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建设周期,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不得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
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因工期、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给予调整。
监理单位要按照派驻人员人工成本合理报价,不得恶意低价竞争。
二、全面加强建设质量管理
(一)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各地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督促各方切实履责,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承担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负总责,应健全岗位职责制度,配齐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二)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要督促施工单位强化对预拌混凝土,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的质量管理,因地制宜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科学运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提升质量水平。
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开展建筑材料质量抽检,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要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三)加强改造项目管理。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严禁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
三、加大建设质量监管力度
(一)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将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地要将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纳入本地工程建设监管平台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互联网+监管”模式和辅助决策机制,实现“智慧”监管。
(三)加强责任追究。
各地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依法加大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和人员市场清出力度,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企业质量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对存在质量隐患、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来源:住建部